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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2008年在一家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公司未以我签定劳务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直到2008年3月,才以我签定劳务合同,合同签定后也未给我办理,社会保险,我现在要求公司赔赏,可以吗?

保险纠纷 2018-11-10 09: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签的劳务合同,公司是不需要给员工?交社保的。n  
    一、劳务合同一般是临时的,类似承揽性质的,才是劳务合同,签订的劳务合同,双方就不属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可以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n  
    二、如果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则必须给劳动者购买社保,否则,用人单位的行为就属于违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投诉,举报。n
  • 社保的缴纳比例为:
    1、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14%;个人缴纳比例:8%;
    2、医疗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8%;个人缴纳比例:2%;
    3、失业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2%;个人缴纳比例:1%;
    4、工伤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5、生育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以职工个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
    0.8%的缴费比例,由单位全额缴纳。
  • 公司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单位必须给在职员工办理社保,社保是法定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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