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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于2010年5月进入该公司,但是在2017年的时候公司通知,要我们改签到另外一个公司(属于一个集团的)并要我们签了一堆文件,需要我们重新签订合同,原公司合同不在续签,只能签订新公司合同,并没有提到相应补偿事宜,而且有很多领导做我们的工作,人事部门,直管领导等,但是后来了解到改签到另外一个公司的领导级员工都给赔偿了,我们普通员工都没有给相应的赔偿,这个合理吗?请问我们能主张到自己的权利吗?而且听说一直不与新公司签合同的同事,公司已经给了补偿款了!我们签过的能拿到赔偿吗?

合同纠纷 2018-11-10 17: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期内,公司无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而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 1、先与单位协商,补签劳动合同或者是自己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相应补偿金。

    2、不成的话,再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3、还不行的话,就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的处理比诉讼的处理要快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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