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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进了家公司做医药代表,进去时他们口头告诉我实习期间是有底工资和提成的,提成看销售的商品是什么来算,大概也就销售额的3%或4%。我12年8月21日开始实习工作,入职合同什么的都没有办,干了半个多月才知道他们要入了职,电脑上有数据才发工资。12年9月25我办理了入职,从那天起才开始算我工资。8月21日~9月25日白干!干到11月结束我就辞职了。辞职的时候,主管说只给低工资,提成拿不了。说了一大堆我听不懂的理由。(他们提成按季度发,且押后一季度才发下来,也就是第四季度的提成,要到第二年第一季度结束才发。)他不发的理由大概是我第四季度才做了两个月,没做满什么的所以发不了。还说以前这样离职的员工,最后一季度提成都扣除什么的。我就不懂了!我觉得太不正规了,有种欺诈的感觉,公司这样算什么?我要怎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合同纠纷 2018-11-11 11: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劳动法没有关于实习期的规定,实习期是指大学生在校期间,到用人单位实习的期限,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学生,还不是劳动者,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
    2、劳动法只规定了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进行了更精确的规定;
    3、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被公司欺诈怎么办?以劳动合同欺诈为例,关于劳动合同欺诈诉讼时效的具体回答如下: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所以说当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一年不行使撤消权,撤消权就消灭了,而不是合同订立之日起或合同履行届满之日起算
  • 关于实习期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实习期没有确定的时间。
    也就是说如果是实习,那就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多久都可以。
    但如果是试用期,那就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来设置试用期,不可以违反法律规定。此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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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成看销售的商品是什么来算,还说以前这样离职的员工,我要怎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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