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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因误解想取消签订的合同。

综合法律 2021-08-15 17: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即属于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三种情况;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人知道对方无代理权或者恶意串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 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应当是效力待定的,它需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方可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则合同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其后果由代理人自身承担
  •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做出法律行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代理而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这类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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