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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住宅买卖合同约定4月5日财产权转移到剩馀的最后一笔款项!但是,因为没有预约号码!卖方不同意!卖方违反合同吗?日期已经过了约定的时间,合同还有效吗?中介人说合同号码不到是政策的原因!应该往后顺延!

房产纠纷 2021-08-16 06: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违约,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通常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卖方应该赔偿买方。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有效。未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应视为无限期合同,而非不定期合同,合同将无限期地约束双方。如果双方无法协议解除,又不存在法定解除情形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 未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应视为无限期合同,而非不定期合同,合同将无限期地约束双方。如果双方无法协议解除,又不存在法定解除情形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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