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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签订一年的合同,但是合同上面的日期写的是2015年6月25号到2015年6月24号,等于还没开始呢就到期了,我想问问此合同可以无效么?

合同纠纷 2018-11-11 14: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到期有法律明文规定是否继续重新签订,同时如果企业的做法与法律规定不符合,劳动者享有权利获得企业的补偿金,具体规定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主要是以下这几种情况:
      
    (一)用人单位制定霸王条款,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
      主要是约定劳动者自行负责工伤、职业病等,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的。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
      其中包括约定无偿劳动,或者约定巨额违约金的,来限制劳动者流动的,又或者是约定不对价的竞业禁止条件。
  • 合同签定日以实际形成劳动关系之日(实际工作日)为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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