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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职4年以上,本月公司迟到,公司只给予4个月的补偿,本人不同意。这样的事情怎么解决,合同去年继续要求6个月的补偿,合理吗?而且这个月的工资也没有支付,该怎么办呢?去年继续签字的劳动合同回到总公司的盖章没有回到本人身上。公司在职4年以上,本月公司迟到,公司只给予4个月的补偿,本人不同意。这样的事情怎么解决,合同去年继续要求6个月的补偿,合理吗?而且这个月的工资也没有支付,该怎么办呢?去年继续签字的劳动合同回到总公司的

劳动纠纷 2021-08-19 14: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而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然而这并不意味,公司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您属于连续与公司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公司应当与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如有证据,可以投诉解决,可以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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