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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小区今天通知我们重新收取停车费包月5元1日,不包月按停车时间收费。以前一次收一元,外出不收费,我们小区没有地下停车场,在这里买房子的时候签约的是我们的公共面积。所以,我们必须知道这个不合理,我们有什么根据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在这里谢谢你。你好,我们小区今天通知我们重新收取停车费包月5元1日,不包月按停车时间收费。以前一次收一元,外出不收费,我们小区没有地下停车场,在这里买房子的时候签约的是我们的公共面积。所以,我们必须知道这个不合理,

消费者维权 2021-08-21 12: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本案件合同是否经过其夫妻双方签字?对于共同签字或默认的买卖行为,对方违约不履行过户义务的,你们有权依法起诉要求履行过户义务,至于违约赔偿没有约定赔偿金,只能按照已支付的购房款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主张。
    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 如果涉及的是业主的公共利益,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与侵犯业主权益当事人(开发商、物管公司、个别大小业主、政府部门等)进行谈判,协商解决业主权益受侵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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