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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17岁的高中毕业生,经中介介绍来到广东做暑假工,由其他学校的老师带队。合同从6月12日签到8月25日,由于要回校上课,想要在8月20日之前辞职。但是带队老师说7月之后学生的一切工作不归他管,已经归另一个老师管了。之后我去问那个老师,他说由于之前的全部学生工已经辞职了大半,不让我走。如果自离的话就不结工资,提前走的话就扣半个月的工资。我该怎么办??

仲裁 2018-11-13 02: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
    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在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发放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5种自动离职有补偿
    这5种情况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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