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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10月6日上班,当天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10月6日,公司于2009年3月3日口头解除劳动合同,于2009年3月31日退休。根据劳动法,公司应如何赔偿?如果我对公司提出的赔偿不满意,该怎么办,谢谢!我于2008年10月6日上班,当天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10月6日,公司于2009年3月3日口头解除劳动合同,于2009年3月31日退休。根据劳动法,公司应如何赔偿?如果我对公司提出

劳动纠纷 2021-08-22 06: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劳动法的规定,: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双休日加班如果不能安排补休的,在加班时间应支付双倍工资,希望为你提供的法律服务给你带来帮助。
  •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 你好,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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