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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交通事故的问题,事发地,麦积山路与金昌路丁字路口,我车在麦积山路绿灯左转,但压了由南向北的车线,我车,车头行驶在马路中线时,由北向南驶来一辆直行车相擦,然后直行车没刹住车路到边道五六米撞了人,请问这起事故谁负主要责任?

交通事故 2018-11-14 12: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责的情形
    1、车辆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2、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事故。
    3、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各行其道的事故。
    4、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5、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借道通行事故。
    6、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
    7、机动车未按规定调头事故。
    8、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事故。
    9、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事故。
    10、机动车违反规定装载事故。
    11、机动车未按规定行车、停车发生的乘车人事故。
    12、行人未按规定通行的事故。
    13、未按规定施工、作业事故。
    14、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管线事故。
  •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赔偿义务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系辽AXXXXX车辆驾驶员
      乙方(赔偿义务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系辽AXXXXX登记车主
      丙方(赔偿权利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系受害人XXX(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2010年X月X日,甲方XXX驾驶辽AXXXX号XX牌轿车行驶至XXX路段XX公里处与受害人XXX发生碰撞,至受害人XXX当场死亡的后果。本起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交警大队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车辆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辽AXXXX号车辆驾驶员被刑事拘留。经依法查明,辽AXXXX车在交管部门登记的实际车主为乙方XXX,该车在XXX保险公司XX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依据《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负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胜利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经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交警大队的见证下,就事故所造成的赔偿造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甲方和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丙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以及财产损失项目共计 万元(小写:    元)整。
      
    二、丙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甲方、乙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乙甲方、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丙方及丙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甲、乙两方提任何要求,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甲方和乙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丙三方均同意互相配合;
      
    四、鉴于甲方被追究刑事责任已经不能避免,故甲方和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向丙方支付赔偿金   元,剩余款项    元,甲方和乙方应于法院出具判决书并宣告甲方XX缓刑之日全部付清。
      
    五、丙方对甲方的违法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任何行政、刑事责任,并保证在必要时配合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
      
    六、丙方保证不再要求甲方、乙方或保险公司赔偿超过本协议赔偿数额以外的任何赔偿。因本事故产生车辆保险的赔付,由甲方和乙方进行理赔或索赔,保险赔付款项全部归甲方和乙方所有。
      
    七、丙方保证本协议合法有效,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甲方和乙方主张权利,若本协议被确认无效,丙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赔偿款返还甲方和乙方,若造成甲方和乙方其他损失,则由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
      (本页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丙方:
      交警部门:
      年 月 日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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