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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在职职工,签约合同2016年12月31止,本人5月退休,社保办理退休手续应在退休前3-6个月,1月21日,单位突然通知不给办理退休手续,停止缴纳五险一金,让个人缴纳,个人办理退休手续,请问:合法吗?我拒绝后,单位说工资只发到5月份,合同自动终止。现在离社保3个月时限快到了,我该怎么办?若是耽误我正常退休,怎么让单位赔偿?

合同纠纷 2018-11-14 13: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必须给职工购买社保,如果用人单位不交社保是违反《社会保险法》的,会被社保机构处罚,罚罚金。但是针对个人不存在补偿或者赔偿的问题,职工可以要求公司其补缴社保,以此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新成立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2、办理好缴费登记手续后,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日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单位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后代为缴纳。
  • 去参保的社保局办理退休,然后延长缴费,最多延长缴费五年,五年后还缴纳不满15年,一次性补足剩余年限后开始按月领养老金如果不愿意补交,可以办理退休时申请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余额,提取后不能再按月领养老金(不建议这种方式)可以咨询参保地社保局,是否可以办退休手续前一次性补足剩余年限,属于各地社保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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