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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份开始在医院见习,没有护士资格证和上岗证,考过了还没发下来。和人事科当时说好等招聘,证全部拿起了,再说!我的目的是为了可以以后留在医院上班。人事让我回去等通知,第二天产科主任打电话给我说让我去报道,先和其他老师一起上班,待遇的好目前没有,等过一段时间她帮忙争取或是从科室拿一点作为补助!后面我拿到了护士资格证明去找人事科,结果科长换了。您上任的科长不管,也没有收取我的材料,也没有说对我是走还是留。我继续上班,护士长的排班依然显示见习!依然没有待遇,后期要注册护士执业证,需要上班医院注册,我去找人事她说让我去护理部,去了以后护理部让我去人事科,结果是见习人员没有我的名字,不帮忙注册!结果我又请人帮忙,终于把名字加在了见习人员名字里面!4个月前护士长就让我一个人到门诊上班,那个时候我依然没有证和待遇!当初来医院时候2017年医院的招聘条件是专科全日制,我符合条件,唯一证没有下来!2018年我证要注册了才下来,而且期间我一直在医院,医院最终也帮注册了,可说我不能就在医院,因为医院现在要本科,只是人事这么说,但本科的招聘公告没有贴出来!加见习人员名单的时候科室开了一个证明,证明我从2017年5月份见习至今,人事科开的是2018年1月5号!到2017年至现在,中间相差5个多月,我依然一分工资没有,还不能留在医院了。请问医院这样合理吗?

医疗纠纷 2018-11-14 13: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的,实行同工同酬;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 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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