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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刚到某某公司上班 第一天 经理 就让我开一张送货单  我把其中的两个商品的价钱弄混了  导致少收了7000块钱  第二天公司让我去看看单  我自己也发现错了 然后经理就要求我赔偿一半的损失 又让我签了解除劳动合同书。。。   公司这样的要求我赔偿合理吗?  谢谢

综合法律 2018-11-14 17: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首先,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就您的情况看,单位除了培养费以外不能举证存在其它损失,因此劳动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裁决支付赔偿金的依据不充分。理由是: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提前解除应当支付违约金。虽然有“应赔偿单位因培养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这句话,但同时有“因培养造成的损失”的字眼,我对本条的理解是属于培训费赔偿的约定,后面“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是对培训费赔偿方式的约定,应理解为两种方式可任选一种。
    3、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要求培训费赔偿必须是用人单位实际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且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下才受支持。但如您所说的,既然不存在技术培训,当然无需向单位支付所谓的培养赔偿费。建议您到法院起诉。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依法给劳动者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自己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丢失,用人单位已经搬迁,劳动者现在想补办是很困难的,可以尝试联系用人单位补办。实践中,劳动者可以通过社保缴纳证明来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也可以通过申明书向新的用人单位表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以此带来的后果,劳动者愿意全部承担。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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