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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产后请病假被店铺踢给公司,我就把病假单寄到公司近9个月一直没有发工资,公司说没有收到,但是快递信息显示前台签收,后我又拿病假手机拍照的打印出来给公司,现公司答应补偿1万多元,但已确认书形式让我签字,上面写补助金单却已工资形式发放,一次性要扣我上税1500,合理吗?如果已工资形式发放扣税合理,那么这个税费应该谁出?

房产纠纷 2018-11-14 18: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工资薪金个税规定:
    1、起征点是3500元
    2、就超过3500元部分征收(3500元超过3500元零元,即3500元不需要征税)
    3、超过3500元部分,根据超过额度有不同的税率,
    A:低于1500元部分,也就是说,比3500元多的金额在1500元以内,按3%计算。例如:4000元,超过3500元500元,这500元低于1500元,所以确认为3%税率,个税=500*3%=15元
    B:高于1500低于4500部分,为10%。
    例如:工资7000元,超过3500元部分为3500元
    这个3500元其中1500元属于不超过1500的,用3%,另外2000元属于超过1500元不超过4500元的,按10%,故计算为1500*3%+2000*10%=45+200=245元
  •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和第十六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关于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合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则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应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只要属于工资范畴的货币性收入,都应列入应得工资范畴。如对我的解答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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