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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这样一个问题,我去年9月入职本地的一所学校,但是社保部门11月才着手给我们办理的保险,合同日期签订的是9月1号,但是由于9月、10月已过,这两个月的生育险只能补缴,我今年10月生孩子,但是社保部门说11月以后生才能得到生育津贴,因为补缴的那两个月不能算,请问这种说法合理吗?我10月生,能拿生育津贴吗,大概9000元左右

劳动纠纷 2018-11-14 20: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没有交社会保险,一般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确属于劳动争议。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的案件是“仲裁前置”这是没有问题的。
    《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研讨会会议纪要》则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 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除了按正常的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外,还可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1、申报条件
    (1)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3个月的企业职工。
    (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
    (3)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
    2、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温馨提示:生育保险作为社保的一项,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但拥有一定的商业保险,可以为您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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