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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0进该公司工作 签为期3年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 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为防断缴本人自费缴纳3个月个人无法缴纳生育险)2013年7月得知怀孕,14年3月生完孩子拿材料报销,公司以社保处说未连续缴纳满10个月生育金(只缴纳了9个月)未保险生育金,2016年3月2日接到公司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公司只肯赔给我3个月工资,我可以要求公司补偿3个月社保费用约2600元+2013年度宁波顺产生育金3700,合计6300元吗

保险纠纷 2018-11-15 15: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扣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
    1、代扣范围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需要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2、代扣数额直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
    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汇总缴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社保可以补缴的,补缴和连续缴纳的区别就是,如果你要补缴很长时间以前的,那交钱的时候除了要交本来应该补上的保险费以外,还要交一部分滞纳金。单位补缴和个人补缴的区别就是单位补缴的话,单位是要承担一部分的,个人补缴的话,就是所有钱都要自己出了,但是有些情况,是不允许个人补缴的,只能单位补缴。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而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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