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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服刑人员办理假释,需要家人写一份假释出狱工作问题的书面材料,是问交给当地司法局的,您知道该怎么写吗?

刑事辩护 2018-11-16 10: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应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假释,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时间,应从羁押之日起计算。
    如果折抵羁押日期不够1/2,尚不能办理假释。
  • 申请假释办理材料清单:
    1、服刑人员填写的《假释申请书》
    2、监区提供材料A《罪犯假释审核表》B监区长办公会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集体评议的记录C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D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监狱提供材料A《提请假释建议书》B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C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材料D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4、被判处死缓或无期的服刑人员,监狱还应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假释审核表》。
  • 根据刑法第82条、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
    (2)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收到假释建议书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假释案件进行审理,要重点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执行机关就是监狱,具体负责考核、提出减刑、假释的部门是监狱狱政科,因此,应充分与监狱狱政科沟通,尤其提出建议,监狱报做出判决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由中院决定。 具体程序: 中队(分监区)摸底->服刑人员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经全体警察讨论确定名单->在服刑人员中公示->提请书面建议->监区初审->公示->征求当地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关/检察院的意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包括纪委、检察院)评审,全体人员签名->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由监狱长或主管副监狱在评审表上签字,通报检察院->呈报法院->法院来狱审查情况->开庭裁定->召开减刑大会,公开宣布减刑、假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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