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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一朋友刘小姐,4个月前和那时的男朋友发生性关系而怀孕。事后男友得知此消息后马上翻脸,栽赃并不理睬刘小姐,刘小姐就跟此男子起了争执,由于刘小姐是在日本留学的一名海外留学生,该男子为了稳住刘小姐将他哄骗出国之后马上翻脸不认账,还变本加利栽赃刘小姐在外面有男人,而且一点儿精神和物质赔偿都没有,果断提出分手,还威胁刘小姐说出,“有本事就上法庭上说,我们全家都陪你!”这样狂妄的话,事件属实。我想咨询,该男子是否触犯相应的民法或刑法,是否够得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综合法律 2018-11-16 10: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依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 民事责任年龄主要有两个时间点,一个是十岁,一个是十八岁,十岁以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十至十八岁限制行为能力,有一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还有就是十八岁以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也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需完全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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