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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6年4月14号晚上因工作时从摔倒,医院鉴定骨折,回家卧床静养,家里人照顾,现拍片还可见还没长住,跟单位协商,医药费报销{还未给},工伤迟迟不给报。我怎么办?

交通事故 2018-11-16 18: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赔偿问题,包括下列项目:
    1、发生工伤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交通费、护理费等;
    2、因伤误工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资照常发放);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九级9个月,八级11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6个月;
    4、如果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各省自行制定;
    5、如果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省自行制定。
    第3项中的工资,是指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取实际工作月数平均工资。
    第5项中的工资,是指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或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中取高者。
    各省自行制定的,可去当地工伤管理部门(劳动局/人社局)咨询。
    如缴纳了工伤保险,赔偿中的第
    1、
    3、4项由工伤管理部门(劳动局/人社局)支付,其余由单位支付。如未缴纳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单位支付。
    如果单位拒付赔偿,可申请劳动仲裁;不执行仲裁,可到法院起诉。
  • 单位超过一个月申请工伤认定,那么申请认定之前的费用应该由单位承担。n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n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工伤认定下来了就可以带齐手续到劳动局申请报销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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