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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在工厂做的时候办的住房公积金,以前提过一次现,后来自动离职了,里面现在还有一千多,我还能提现吗?能提多少

房产纠纷 2018-11-17 20: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实际操作中,目前大部分劳动仲裁委均未将公积金争议纳入受案范围,员工只能通过向公积金中心投诉等手段进行自我救助。
    公积金缴纳如不合法,在公积金条例里是有相应的救济措施的,条例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八条又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说明条例实际上是通过行政手段对公积金缴纳进行救济的,并没有赋于劳动者可以将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或劳动争议内容)向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权利。
  • 您好, 职工在下列条件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是可以在职工发生以下住房消费时办理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二是可以在职工发生以下情况时办理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缺一不可);   
    (4)死亡。
  • 无论是否要买房,在单位都是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在满足特定条件之后是可以申请提取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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