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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直没给我交住房公积金,我投诉了,后来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工作人员调解,本来要求补缴以前没交的,现在变成缴存,并签字了,这样合理吗

调解 2018-11-17 20: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住房公积金的补缴做出统一规定,也未规定不缴纳公积金企业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实践中,就我所在城市的情况来看,超过一半的私营企业没有缴纳公积金,法院和劳动仲裁对于公积金问题是不予受理的,而公积金中心又要劳动者走司法途径。
    公积金在很多省市都不是国家强制性缴纳的,不象养老保险那样,如果单位不缴,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公积金的缴纳没有强制性。要补缴只有说服单位领导,从法律角度比较难说,除非劳动合同上写清楚了要缴纳住房公积金。
  • 如果你是当地户口,那么公积金缴纳具有强制性,单位不缴纳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如果你不是当地户口,公积金属于单位福利,可以不缴纳,不具有强制性。当然,如果你是外企工作的中方职工,那么单位必须为你缴纳公积金,具体请参看《关于印发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
    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积累性和专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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