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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电子厂工作,辞职期间,辞职到一个月的15号,因为这个月不满22天正班。就把我15号之前的周末加班抵正班了。这样合理吗?15之前的周末厂里强制加班,我没去,算旷工吗?

劳动纠纷 2018-11-17 20: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休息日安排加班,不去不算旷工,但应当知会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知会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员即可。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劳动者不去,不算旷工。
    但用人单位按《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安排加班的,劳动者应当服从,不参加用人单位可以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不上班算旷工,没有工资。
    旷工,指非不可抗力,既不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而不出勤,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旷工达到一定天数,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职工旷工并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相反,因为职工旷工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一些单位,有规定旷工处罚工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加班费要如何计算?
    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节假日三倍工资的计算方式是: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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