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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个朋友买了一辆车,然后借给朋友骑去玩,最后被派出所抓去了,派出所的人留给自己用,经常骑去玩,然后有一次被看到了,把他拍照下来,他就发狂了,对我那朋友立案销赃车,吸毒,卖毒等罪名,不过他是没证据的,我那朋友没涉及到这些违法的,现在派出所要抓我那朋友,请问这时候我那朋友应该怎么做呢?

刑事辩护 2018-11-18 05: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派出所不能销毁相关证据,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职业纪律)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
    (一)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
    (二)参加非法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三)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五)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
    (六)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
    (七)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检查、搜查人身、物品、场所;
    (八)敲诈勒索,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九)违法实施处罚、采取强制措施、办理证照或者收取费用;
    (十)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一)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二)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三)其他违纪违法的行为。同时,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行政处分与刑事责任)人民警察有本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百一十二条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是故意犯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指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贪污等犯罪获取的公私财物,包括金钱、物品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是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要件,这四种行为,只要有其中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窝藏”,是指将赃物隐藏起来,不让他人发现或替犯罪人保存赃物,使司法机关不能获取。“转移”,是指将赃物转移到他处,以使侦查机关不能查获。“收购”,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赃物,个人为自己使用而买赃的不构成本罪。
    “代为销售”,是指代替犯罪人将赃物卖出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警察对吸毒人员进行的尿检鉴定意见,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具有法律效力,完全可以用于处罚违法嫌疑人的证据。
    法律链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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