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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咨询一下我3个月小产,医院给我开了休息一个月的诊断,单位人事说只能给我21天的带薪假,剩下9天要扣工资的病假。这样合理吗?需要怎么维权呢?

劳动纠纷 2018-11-18 09: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病假时间是按照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长短来计算确定的。具体时间请查看下面法规的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
    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在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间确定病假工资标准,但无论确定的标准是多少,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病假工资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例如:某企业规定病假工资按员工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王某的标准工资刚好和最低工资一样,则该企业应当按照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王某病假期间的工资。
    否则就是克扣工资,单位必须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向员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你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是: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有关规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职工病假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支付办法。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用人单位职工病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依法自主确定支付办法。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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