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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今年2月28日给一个开木材加工的个人老板打工时,拇指不慎被电锯锯伤,拇指关节断离,住院10后出院,刚受伤时被个人老板送到医院就诊,诊断费用(拍片,100多元)该老板支付的,由于该医院不能保证能够将伤指接活,我们家属打车到省医大一院就诊。住院期间,该老板去医院探望过一次,给了500元钱,没有提治疗费用和赔偿事宜。治疗费用一共12000元左右。出院后,就治疗赔偿事宜来到家里2次,他只想负责治疗费,其他不管,于是没有谈成。

该个人企业没有依法到工商注册,就是私人的小作坊。我想知道目前这种状况能否做工伤鉴定,受伤时只有我父亲一人在现场,证人方面不太好找,但是我们有与我们商谈赔偿时的录像,如果不能申请工伤鉴定,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走劳动仲裁还是直接去法院起诉?请求帮助,谢谢了。

仲裁 2018-11-18 15: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鉴定主要是鉴定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是否因工作原因收到损害以及受到损害的程度。鉴定后,会做出评级,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 对工伤赔偿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 【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当地劳动部门领取);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的复印件);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书》,并通知单位和职工或亲属。职工凭《工伤认定书》可以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和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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