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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公司招募五六十岁零时工做小区保洁,每个工人都要和公司签协议。一、每天工做七小时【没有工休】,每月1200元。二、工作内容;路面楼道保洁,拉圾收集、绿化管理、公共设施维护,按照作业标准、业主测评计时考绩进行考核。三、公司为工人办理意外伤害险,如有事故发生均在保险费理陪范围内解决,公司不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这种协议是否公平合理

仲裁 2018-11-18 19: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公司没有购买保险:
    (1)《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内容的必备条款。
    2、关于经济赔偿金:《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在下列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取得经济补偿金。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工伤,到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这个合理路线,可以理解为往返于工作单位和职工居住地的一个合理的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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