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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公司现遇一劳务纠纷,时常希望得到各位律师的帮助,具体情况如下:去年我公司装修一旅社,与一杨姓工头达成口头协议,由他具体负责工程施工,该杨姓工头临时聘用一潘姓工人(该工人何时进入施工现场我公司无人知晓),后潘姓工人从工地2楼坠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出于人道主义,我公司将潘姓工人送医疗并垫付医疗费治疗,现潘姓工人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工伤认定,要求我公司回复。我公司经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认为,我公司从未与潘姓工人签定任何用工合同或协议,也从未向潘姓工人发放工资,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应作为用人单位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但对相关条款了解不够透彻,想咨询此种情况我公司应该如何应对处理,并想了解此类工伤认定,作为主体,个人用工和公司(或)单位用工在赔付上是否有何区别和不同?夜晚打扰!期盼各位律师的专业解答。

仲裁 2018-11-19 00: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认定流程有三个步骤,分别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及救济途径。
    工伤认定申请即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
    申请人不同,申请的先后顺序也不同。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才可以提出。
    但是提出时间从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 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应约定明确的期限。在实践中,确实有一些职工在工作中表现消极,经常违反企业规章和劳动纪律但情节又够不上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解除劳动关系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解除劳动关系又给企业造成损失。
    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如职工不胜任工作),企业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除外)。因此,如果约定明确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宜太长),企业就有相当的主动权,可以避免承担因辞退引发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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