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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是某私营运输企业经理,赵某是其聘用的司机。2015年9月底,李某的朋友张某请李为其运输一批货物,李便指派由赵完成,要求越快越好,时间可以由赵某看着办。为了尽快完成李某指派的任务,赵某牺牲“十一”放假休息时间,加紧运输。10月1日晚九点多,在运输途中,由于路况不好和连日劳累,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重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指派公司专人到医院照顾赵某,并主动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和赵某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工资,还特别赠送赵某家5000元作慰问。赵某一家对此表示感激,但由于伤势过重,出院后赵某落下了重度残疾,丧失了大部分劳动能力。2016年6月,赵某找到李某,要求为其申报工伤,享受工伤待遇,被李某拒绝,二人发生纠纷,并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解决。李某提出,赵某不能算作工伤,理由有三:第一,赵某负伤时从事的工作,虽是受自己指派,但并不属于企业正常业务范围;第二,赵某负伤时间在节假日,而且是晚上,根本不在工作时间内;第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因此,按照上述规定,赵某已经远远超过工伤申请时效,无权再申请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不应再受理。那么,赵某该去起诉谁呢

仲裁 2017-06-19 11:2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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