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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23日,某大型化工私企。我们同一批试用期员工在一名老员工杨师傅带领下打扫卫生,我和一同事负责推垃圾车。

事件发生经过(当时杨师傅不在场)装填时由于不平衡,垃圾车向前翘起,当时我和一同事去扶车把时,我的安全帽顶到钢质晾衣杆,同事(也佩戴安全帽)仰头看时,晾衣杆一端恰巧砸在其上唇,砸落门牙一颗。单位认定为工伤。

今晚该同事私下告诉我,全部医药费用(目前尚未决定补牙还是种牙)公司可能只报销百分之三十,要求我出剩余百分之七十。

我想咨询,该事件责任该如何分配。如果我有责任,该承担多少。谢谢

交通事故 2018-11-19 05: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费用报销条件:工伤人员必须为省财政全部定额补助单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2、必须持有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工伤证或工伤鉴定证明
    3、必须为一次性医疗费用或与工伤有关的疾病诊治费用。
    4、病历、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明细等相关资料齐全。
    入院前持医疗保险证、病历、入院通知单到工伤生育保险科办理入院登记——出院后持工伤认定书、单位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处方、清单、出院记录、住院登记表或转院审批表送工伤生育保险科初审——财务科复核——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次月10~15日持医疗保险证到财务科领款

  • 1、如果单位已经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所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该由单位支付全部的工伤待遇(包括赔偿工伤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如鉴定为工伤,工伤费用分别由单位和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公司因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则公司承担全部项目的费用。一般情况下:单位支付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就业补助金。
    基金支付:医疗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以及残疾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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