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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员工表现不好,绩效考核不达标,将员工劝退,与员工协商一致,无任何赔偿,给员工申领失业补偿金,并签署结算确认书,承诺他本人在离职前的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及福利已全部按时足额领取,公司无任何拖欠、克扣的情形,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已两清,本任无任何异议;本人亦保证不再提出任何形式的补偿并保证没有任何劳动争议。后员工反悔,诉至仲裁委员会,要求赔偿四个月工资。请问,我公司可以不用赔偿吗?

仲裁 2018-11-19 19: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期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算。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同时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公司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应该赔偿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反应要求赔偿,协商不一致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但是必须要提供劳动合同,需要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合同丢失,需要提供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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