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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单位没有签劳动合同,我怀孕了提出离职,单位说必须一个月之后才可以离职。要不然就扣除我20天的工资,他们这样做合法么。我能要回家我的工资么?

合同纠纷 2018-11-20 01: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在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发放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不发放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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