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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怀孕四个半月,在长途客船上从事服务员的工作。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早晚迎送客以及整理床铺拆换床单被套和打扫卫生。由于工作强度的关系,我向公司提出了提前休产假的要求,公司回应我,可以去医院开具我不适合在船上工作的证明,然后公司就给我病假。年前有个服务员出现过相同的问题,她怀孕了在四五个月的时候就回家休产假了。听别的服务员讲之前因为有个服务员怀孕在船上上班流产了,后来公司就规定可以给怀孕的服务员提前回家休产假。现在到我这公司不给我休了,还要求我去医院开具证明,我想知道这样的证明医院会给开具吗?我应该怎样应对公司的故意刁难呢?

合同纠纷 2018-11-21 12: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产假期间,你不属于工作时间,你的身份属于私人身份,而且,在事故发生时,你并没有负有任何的工作任务,只有在上班的时候,或者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才可以算是工伤,所以,你不属于工伤,可以要求肇事车辆或者侵权人进行相关的人生损害或者其他民事赔偿。
  •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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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到我这公司不给我休了,我想知道这样的证明医院会给开具吗?我应该怎样应对公司的故意刁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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