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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休产假,还有20天上班。从同事口中得知公司搬迁,搬到离原工厂地点30公里以外的同一城市另一个行政区办工。现阶段我是家里唯一经济收入来源,在这公司服务9年多。公司离家太远,单程约2小时,实际上无法上班。我想请问这算是逼退么?我能怎么维护自己?要求公司赔偿有依据么?

综合法律 2019-01-09 12: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单位搬迁异地,要看迁址本身给劳动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如果搬迁使劳动合同从正常角度看无法履行,就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可以拒绝继续履行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此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2、如虽有搬迁行为,但综合各种因素,劳动合同仍可正常履行,此搬迁不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一般需要按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协商不成的自行离职,则很难给予赔偿。
  • 工厂搬迁搬出多少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关键看公司搬迁是否因为导致劳动合同订立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对此,各地有不同的规定,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苏州市规定“用人单位在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搬迁的(姑苏区、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园区),原则上单位不需要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建议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看当地是如何规定的。
  •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上需要具备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内容。   公司地址搬迁是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方能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因为公司搬迁而离职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1、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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