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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于9月8日到期,个人于8月12日书面确认不再续签劳动合同,8月29日因家里有事请假,单位通知8月底前办理交接,于8月30日办理交接,单位的意思交接完毕,不用来上班了。个人档案未转出,未开具离职证明。请问:9月是按已解除劳动关系计算,不发工资不上保险,还是按事假或旷工处理,需要发9月工资、上保险吗?

合同纠纷 2018-11-22 06: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个人人事档案可以以个人名义存放,以个人名义存放的不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如果是单位存放,这些事应该单位人事部门进行处理,即使你作为职工手里没有劳动合同,他们作为用人单位自然会有的。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规 定,劳动合同应该交给职工的。
  • 在原公司离职前,可向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因为在下一份工作中或许会用到。
    1、新公司会在试用期时让你提供原公司的离职证明,这也是在法律上保护其本身的权益。(有的公司不需要)
    2、如果养老保险手册在原公司离职前被丢,但没有补办,在新公司补办养老保险手册时,需要向有关部分提供原公司的离职证明。
    3、其他情况下需要提供离职证明。
  • 如果劳动者已经和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单位已经解散,劳动者的档案丢失,致使到了退休年龄无法退休,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机关,哪里应当有备份或者移交的档案。

    法律链接:《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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