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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当年在国内为我们兄弟各买一套房子,但当时我人在美国,所以两套房子都在我弟弟名下,房产证仍由我父母保存。让我弟弟写了个条子,说明其中一套房子是我的。 后来我弟弟也来了美国,我们就一起对两套房子的所有权进行了公证。现在我们都取得了美国身份,我是公民,弟弟是绿卡,这次弟弟回国,我让他把我那套过户给我,但我弟弟找各种理由推诿,让我有点多心我想问下面几个问题第一,我们在美国做的所有权公证在中国有效吗?有些人说这些实际是我父母的财产,所以没有我父母参与的公证无效,是这样吗第二,美国公民可以接受国内的房产赠与吗第三,在国内接受房产赠与是否一定要亲自在场?第四,虽然弟弟没有房产证,他是不是可以通过挂失重新办理?第五,我还有什么法律手段可以使用来阻止我弟弟偷偷卖房子谢谢

房产纠纷 2018-11-22 15: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遗产要么先继承,再赠与,或者就不继承也不赠与;而不能是同时不继承,又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该房子并不完全是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则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留的财产称为遗产。没有遗嘱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有协议依协议 。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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