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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证,有一个一岁7个月的女儿,现在怀孕快三个月,因多次家暴,(家暴没有照片和验伤)现在感情破例,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离婚 2018-11-23 16: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如果存在家暴行为,你需要固定好证据,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法院查明属实,第一次很有可能判决离婚,登记结婚后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双方平分,如果对方存在家暴,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及人身损害赔偿,财产也可以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孩子一般是男孩归男方,女孩归女方,因为便于抚养,抚养费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裁决。
  • 没有结婚且怀孕只能说明双方是同居关系,在女方怀孕期间,也是可以解除同居关系的,至于财产如何分割,如下: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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