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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宁波一家化妆品公司上班,我辞职报告已经批了一个多月了,当时老板不同意我辞职,后来看见我确实要离开,就同意了,但她不肯和我结工资,说要等到我离职第二个月才发,我就叫她把我的工资算清了,我拿着工资条等她第二个月15号发工资,结果,第二个月的14号那天,她给我打电话知道我离开了宁波,就不接我电话,我发信息给她也不回,因为我进她公司以来,她从来都是不发离职人员的工资,所以我就拿着工资欠条去劳动监察局,劳动监察局说我有工资欠条就直接告她吧,可我们老板接到法院的传票就给我打电话说,打官司她会赢的,但背后对我同事(还在公司上班的)说,她不会欠我工资的,但我年前给她打电话和发信息依然不接电话和不回信息,我只想拿到我的工资,不想去开庭,如果真开庭了,我想就不是欠工资这么回事 ,应该是故意拖欠工资吧,我们老板是不是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合同纠纷 2018-11-24 06: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老板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仲裁时,你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有工作证就足够了),有利于裁定,没有也不要紧,劳动纠纷案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举证责任的主要在用人单位,到时会责令用人单位出示有关证据,你不用担心。
    4、按上述途径索取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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