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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离婚案原告,女方,孩子两岁多。我要求抚养权,起诉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1800元,期间法院调取了被告收入证明9700元左右,我因此当庭要求修改被告支付给我抚养费2500元,而且当庭法官说过探视权上周末只可能判给被告一天而不可能两天。现在刚拿到一审判决书,判决孩子随我生活,对方支付抚养费1800元,判决孩子3岁之前被告每周六白天来探视,但是判决孩子三周岁后被告每周六上午9点接走孩子 周日晚20点送回孩子。我觉得抚养费判低了而且探视上每周末两天都属于被告的接走探视时间且过夜,太过分了,因此我想咨询判决是否符合法律公正?我有必要上诉吗,如此上述情况下上诉维持原判的可能性大还是改派判可能性大?

离婚 2018-11-24 15: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探视权(也就是探望权,两者是相同概念)。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约定,或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看望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不给抚养费有没有探视权
    这是两个问题,他们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抚养费是支付给孩子使用的费用,照顾孩子的一方可以自己放弃,也就是和孩子住的一方的权利。支付是另一方的义务。
    对于探视权的主题是不和孩子生活的一方的权利,和孩子生活的一方没有权利剥夺,否则诉讼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一般是败诉。也就是为了孩子的成长,必须给探视权的。
  •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两岁以内原则上归母亲。
    十岁以上要征求子女自己的意见。
    另外就是尽量不改变子女生活环境,比如说子女从出生起父母两地分居,都是妈妈自己带大的,一般情况下不会判给男方。
    或者说子女出生就是爷爷奶奶带的,一般也不判给女方。
    另外就是如果一方不能生育,在争取抚养权上比较有利。比如离婚的时候两个人都四十岁了,那判给女方的可能性显然比较大。
    因为男方四十岁还可以再生,女的四十岁基本上不会再有孩子。
    其他的,如果一方有赌博、吸毒、恶性传染病、严重疾病这些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况,是绝对排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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