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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是在本企业工作多年的企业计算机软件维护人员。不知何故,他对企业不满,盗取了企业操作软件的源代码,自己创业。由于源代码由甲方控制,该企业无法升级软件,造成短期生产损失和间接损失10万元以上。该企业与甲方协商,甲方不承认该行为,问:如果案例A窃取开发软件供自己使用,是否属于盗窃?如果甲方只是对企业不满意,是否应定性为破坏生产经营?如果甲方将源代码返回给企业,应如何定性。甲系企业计算机软件维护人员,在这企业工作多年,间接损失10多万元,是否应定性为破坏生产经营案?

合同纠纷 2021-10-16 07: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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