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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由于我身体原因不能干重活,经济方面来源少,这几年我在外地工作,我和别的女人和男人一接触,她就骂别人,导致我的朋友都不敢跟我接触,这几年我照顾的家里确实少了点,她多一点,我们现在一见面就吵架,导致现在一点感情都没有了,她的这个强势的态度我受不鸟,我现在一看到她就没有语言,她相信迷信,出门把各个房间门都锁上,不管我还是孩子只要一点说错,她就大吼,现在我和孩子在她面前都不敢说什么,她对我妈妈也是这样,几年了不说话,我她也经常提出离婚,可每次想离婚的时候她就大吵大闹,世上最难听的话她都骂的出来这样的婚姻我过够了,我想离婚,她跟我要钱,我们根本就没有钱,而且现在还有外债,这段婚姻真的没法继续了,我想家里的东西她随便拿,两个女儿一个17.一个10.我想抚养两个女儿,请问,离婚赢的几率是多少,谢谢

离婚 2018-11-26 09: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流程:
    1、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
    3、批准。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 离婚涉及的纠纷较多,对于一般离婚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对于一些特殊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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