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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系一家外地公司,但北京有注册公司,我们工作于北京这家注册公司里,由于公司一定要让签外地合同,又因我们都是北京居民所以只签了合同没能够上保险,合同已经没能续签满3个月了,还有从去年五一开始公司改成每周单休,即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8小时,但是合同上写明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现在每周多工作一天而工资去没有长,请问我该怎么办才能让公司补偿我们员工的损失呢?非常感谢各位!

公司企业 2018-11-26 14: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虽然《劳动合同法》有此规定,但实际操作中不是死搬法条这么简单。
    2、发薪日是在劳动合同里面规定的吗?假如规定每月10号,结果推迟了3-10天才发,并且用人单位也已经出具了延迟发放的通知,且拖欠的时间未超过一个月,即没有超过劳动法规定的一个工资发放周期,什么叫拖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上没有一个准确的时间界定,实践中一般按一个月计。所以很难就此推断用人单位违法。
    3、由此员工提出辞职,如无其他证据的话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劳动仲裁一般不予支持。
  • 要看你是否是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员工离开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规定,补偿或赔偿是不一样的,具体您可以参考下面观点: 若公司是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以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 若公司有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等违法原因,您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若你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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