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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二次做了近10年,第二次是2012年春节后来做的,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月薪都是发放现金,最后12个月月薪1万,交社保是从2012年10月份开始缴纳的,10月份老板改变发薪模式,拿提成无薪资,我提成辞职,并且要了四个月工资的补偿,没有手续,我后来看劳动法,我这应该属于无固定期合同了,是不是可以要求赔双倍工资?社保也在11月份给我停缴了,2005-2008年我也在这家公司做,没缴纳过社保,过去的老员工也都基本离职了,我想问我能要求再经济补偿吗?能补偿多少?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1-26 14: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辞职后能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如果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主动辞职的,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 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况

    情况一:用人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双倍工资。包括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

    情况二: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而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 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企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情况,确定派遣员工应发工资总额、社保经费、加班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每月底划拨到派遣机构财务帐上,派遣机构代发全部派遣员工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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