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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弟在1984年被招募为一名农民,在地下工作。合同期为五年。五年合同期满后,该单位续签了三年合同。在随后的三年合同到期之前,我表弟的腿因为一次地下事故从大腿上断了。然后他在医院用钢板固定。在医院治疗期间,三年合同到期,单位单方面与表弟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每月按原工资的80%给予我90多元工伤补贴。因为我表弟不懂法律,他回到家乡从事农业工作。因为他48岁了,他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再加上物价上涨,原单位的补贴连每月不看病的医疗费用都负担不起,他活不下去了5年合同期满后,使我表哥双腿从大腿处被砸断,单位就单方终止了与我表哥的劳动合同

医疗纠纷 2021-10-20 13: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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