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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外资企业并购境内的企业需要做环评吗?如果做的话是依照什么样的标准来做?如果环评有些指标不合格,被并购企业是否需要补偿费用给并购企业?因为并购企业现在做尽职调查,提出的我公司的两个工厂的土地及地下水有些值是超标的,而他们用的评估标准是荷兰的标准,现在要求我公司作出补偿,我公司箱提出反驳的意见,因此,现在我们想找一个律师来出一个法律意见书。

综合法律 2018-11-27 08: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企业并购重组流程一般为: 1.双方董事会各自通过有关的兼并收购协议2.董事会将通过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并由股东大会予以批准。3.兼并各方签订兼并合同 兼并合同也必须经各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批准。
    4.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政府部门登记 在上述决议被批准以后,续存公司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应进行登记注册,被解散的公司进行解散登记
  • 公司并购的费用即并购成本,并购成本是指并购行为本身所发生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并购成本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解释。广义的成本概念不是一个普通的财务成本概念,而是由于并购而发生的一系列代价的总和。
    狭义的并购成本仅仅指并购完成成本。并购成本具体包括:交易成本、整合成本、机会成本。
  • 外资公司并购的内资企业是否要成立一年以上吗?从来没有这样的规定,可能其他的代理机构对相关规定造成误读。
    2003年4月12日开始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第十条有这样的规定: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那就意味着如果内资企业的投资者是自然人,如果该自然人在这家境内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不到一年,在并购之后无法保留其自然人股东的身份,成立中外合资企业。碰到这种情况,当时只能把自然人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国外投资者,该企业成为外商独资或外商合资企业。
    而并不是指内资企业的成立年限超过一年。
    再来看一下2006年9月8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相对于旧的法规,很明显关于自然人是否可以保留股东地位,已取消原来一年以上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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