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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未婚先孕,因为其他原因,男方家人不同意结婚,女方怀孕四个多月。要打掉孩子,,男方应该承担哪些费用?

离婚 2018-11-27 16: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
    (二)项规定标准
  • 没有结婚怀孕,是男女双方没有登记结婚而女方就已经怀孕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随着男女婚前同居的现象越来越多,未婚先孕也不少见,由此产生的纠纷也不少,例如是未婚先孕堕胎,女方身体受损,男方需承担的责任等。
  • 未婚即怀孕,以后剩下的孩子:1)非婚生子不影响孩子与父母双方的亲子关系。
    2)父母双方对孩子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孩子的抚养权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诉请法院判决。
    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依然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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