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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一家电子厂工作8年了,现因公司效益不好,公司减人。我原本签的劳动合同是:部门仓库,职务仓管员。现准备把我调到生产线做物料员。我不想去。 请问这样做,公司合法吗?我可以怎样维权吗? 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1-27 19: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应该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用工八个月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七个月的双倍工资并要求补签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此时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建议可以先签劳动合同和解除协议,以便为维权保留证据,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拿着劳动合同和解除协议,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通常需要包含如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搜索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是指上述规定以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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