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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受到丈夫近二十多年来的家庭暴力,十分频繁,民警多次调停并屡教不改,致使妻子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伤害,不抚养妻子与前夫所生子女 怎么办

离婚 2018-11-28 00: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 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家庭暴力的特点是加害行为连续性和损伤的隐蔽性。有些受害者因缺乏多次累积的伤情原始记录和医学鉴定依据,导致维权困难。
    律师建议,家庭暴力受害人要及时报案,并请警方开具验伤通知书并验伤。然后保存好医院诊断证明和鉴定结论,作为进一步的维权依据。受害女子如果要离婚,可以向实施家庭暴力的丈夫索赔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 一方不抚养孩子的解决方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双方可协商子女的抚养,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一般来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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