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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剖腹产手术时麻醉触到神经,当时不能自己起床,不能左右移动,影响行走,现经过一年时间自行恢复良好,故现同医院协商了解,第一,在我个人工资方面因我是外地打工者,每月3800,但医院现只按我本地的生活水平赔1000/月,对此,我是否可以要求医院提高呢?第二,我三四个月不能起床,针对此情况,我是否可以要求医院赔一定的精神损失费呢?第三,工作期间,有社保金,现因此得自己支付,我是否可以要求医院全赔?是按我工作所在地还是按事故发生地理赔?第四,因些事故,我失去工作,我是否可以要求医院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呢,假如可以赔,怎么计算? 谢谢!

交通事故 2018-11-28 01: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精神损害赔偿属于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按照民事法律规定裁决用人单位是否予以精神赔偿。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职工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实际上也就是残疾赔偿金,但残疾赔偿金并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故朱某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应根据过错原则来判断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精神损失及需要赔偿的程度。
    如职业病和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安全事故引发的工伤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精神损失费即受害人依法律之规定,就无形损害请求金钱救济的制度。应注意的是,对精神损害金钱救济是必要的,但只有在金钱赔偿对于受害人受到侵害的精神和心理状况恢复正常的确有必要时,才应当考虑金钱赔偿,在任何具有精神损害的损害后果的案件中,侵权人首先应当承担的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只有在上述民事责任不能起到救济作用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 工伤保险赔偿属于社会保障法的范畴,具有公法性质。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既然《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中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就不能对用人单位提起工伤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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