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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有一女,再婚后与后妻又生一女,双方离婚后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该怎么判决?后妻对男方之前的女儿有抚养义务吗?

离婚 2018-11-28 10: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夫妻一般来说,夫妻分居两年可以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届时经法院调解不成会判决离婚。即便法院没有判决离婚,半年以后对方仍然可以再次提出离婚起诉。起诉离婚期间是可以同居的。
      夫妻双方在起诉离婚时,并未离婚,还是夫妻关系,只要夫妻双方同意,继续在一起生活,任何人无权干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你能证明男方有吸毒、夜不归宿等等的恶习,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还有孩子对母亲的感情较深,对母亲有依赖等.判决孩子给你的可能性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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